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1項)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2項)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亦即企業研發支出所生之費用得以抵減當年應納營利所得稅額的15%,最多不超過30%。故依據 "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第1項:第二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公司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惟得抵減之範圍則可參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之支出,指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前三條研究發展活動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二、具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三、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四、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之項目。至於可申請抵減之企業,則是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1條之規定,指"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 因此企業應善用此產業創新條例,將部分應納稅額轉為投資研發之收益,可謂一舉數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