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種類與證據證明力之判斷
刑法第169條第一項誣告罪之成立並不以所誣告之事實全部係出於虛構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的公然、與第310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的散布之定義
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外部性界限(刑法第51條各款)及內部性界限(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拘束
緩刑宣告為法院得自由裁量的職權,惟仍要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刑法第74條第1、2項參照)
誣告罪的成立,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即可成罪
依據刑度或罪名,原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第一審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
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定之案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例外得上訴第三審之事由
參與招標廠商之間協議圍標或陪標,可能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的詐術圍標罪
被害人的被害陳述之證據證明力,應有所限制,不得作為起訴或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初犯及5年後再犯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要件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與民法第205條法定最高年利率的關係
第一次交易即跳票,是否即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正常交易數次後,最後一次交易始跳票,是否即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有關犯罪收容人聲請保外就醫之主管機關之認定
2015年02月04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1項規定
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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