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之繼續性供給契約─例如商標授權,任一方可隨時任意終止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規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
建築損鄰的提存僅係行政核發使用執照權宜措施,且提存數額另有計算方式,顯並無使受損戶終局、確定取得全部提存金之意思
承租人於承租房屋內自殺身亡,出租人不能向承租人的繼承人請求房屋價值減損之差額
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離婚,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民法第511條明定定作人的賠償責任
請求無權占有土地或房屋之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之計算基礎-土地法第97條
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的履行利益損害賠償之計算依據
兩造間之土地買賣,如須先由兩造會同確認現場才能鑑界,則該鑑界義務,應認兩造均有義務,一方不履行,他方得主張解除契約(民法第254條)
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
消費借貸的請求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信託受益權,如屬於執行債務人所有,執行債權人仍得聲請強制執行,不受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信託行為如構成詐害委託人之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先有債權,再設定抵押權,該設定抵押權屬於無償行為,可能構成詐害債權,應被撤銷
文書送達於公寓大廈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員,等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受僱人
祭祀公業條例970701施行前,已出贅並冠妻姓之男子是否喪失派下權,應依規約定之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賠償無權占有期間之租金計算
保證人與銀行之間屬於單務、無償契約、非屬消費法律關係,無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第247條之1等定型化契約之適用
無權占有人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興建房屋出租予第三人,土地所有權人自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參照)
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男女平權原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與民法第191條之1第一項商品製造人責任之競合--商品或服務,應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代筆遺囑之生效要件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四項--有關行政機關就法律解釋前後不一之法律爭議
自辦市地重劃重劃會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之間實為集體私法契約關係,並無上下隸屬或服從之公法關係存在
受他人誣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
公寓大廈設置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優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本票裁定經強制執行無結果後換發之債權憑證,其消滅時效為3年
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請求基地租金以當期申報地價的10%為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2條及第49條所規定之惡鄰條款強制搬遷之效力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無效果所核發之債權憑證的請求權時效為三年
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因債務人明示或默示為拋棄時效利益之表示,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
逆轉勝,證據調查,逐步分析,抽絲剝繭,釐清兩造是否存在消費借貸關係
合夥事業之隱名合夥人分擔債務之責任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此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為抗辯權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
主權利已罹於時效,從權利是否亦罹於時效(民法第146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經銷商契約為具有買賣(民法第345條以下)及代辦商(民法第558條以下)性質之繼續性混合契約
假扣押或假處分的供擔保金額的計算--以債務人可能受損害之金額計算,非以標的物價值計算
網路不當言語霸凌的代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與回復名譽之處分
委任房屋仲介賣房子-委任期間,委任人仍可終止契約
民法第92條規定的被詐欺為意思表示,判斷上應以表意人意思形成過程屬於重要而有影響之不真實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者,始屬受詐欺,始得依民法第93條之規定於一年內撤銷之
被害人依據民法第193條之規定,請求勞動力減損之損害賠償金額,以請求時勞動力減損的程度為準據
民法第416條不孝條款的撤銷贈與及民法第412條不履行負擔之撤銷贈與的差異
執行債務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得聲請法院裁定供擔保,停止強執執行
網路零售業標錯價-不得再主張錯誤意思表示或僅為要約引誘之行為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要件
起訴為一部請求後,訴訟過程中,已逾2年再就餘部為追加請求,該餘部之請求權時效是否已消滅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規定對聲明異議之第三債務人起訴請求之方法-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
玉珍齋商標戰再起-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民法失能給付與扶養費給付之計算方法-霍夫曼係數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執行債權人得對執行債務人的第三債務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要件
養父母先後死亡,養子女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之要件
僱傭與承攬之區別
無效之身分行為,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野壽司 v. 野村鰭,雇主與受雇員工間之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
共有物分管契約並不等於共有物分割契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28號關於祭祀公業的成員
中國大陸的繼承人得繼承位於大陸以外地區之我國籍被繼承人遺產,最高為新台幣200萬元整
民事訴訟審理之專利無效主張
僱傭契約中之競業禁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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